今天7月4日,是美国独立日。
林肯签署的《独立宣言》载明:“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:人人生而平等, 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存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, 而政府的正当权利,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。”
极为严谨的逻辑阐述,申明了权利的根本来源,以及授予者与被授予者的界定。
如此之下,谁是主人,谁是仆人? 仆人应当为谁效力? 作为每个自然人,拥有哪些与生俱来的,“不可让与的权利”, 应当不言自明。
这些基本原则,在任何有人的地方,为什么不可以共通呢?我有点想不明白。